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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规定,全文修订

为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更公平、更简便的方式有效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我局制定了《辽源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6日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存量房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应用存量房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依法申请对评估价格进行重新复核、鉴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处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七条  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将资料传递至原估价机构,由原估价机构进行复核。

第八条  原估价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的计税价格进行重新复核,并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辽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书面申请。

第十条  辽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吉林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报告复核评估、鉴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吉建房[2013]21号)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原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告后向纳税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情况复杂无法按时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次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应当及时检查存量房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核定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四条  复核过程中,原评估机构改变评估结果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自行承担,否则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否则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屋评估复核、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