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文背景和依据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与州财政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3.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4.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二)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七条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七条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对原《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