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中“开具时,农业生产者个人须提供由各级农业生产部门出具的自产证证明,留存复印件备查。”的规定废止。第二条中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54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管理。
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收购单位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之间发生收购业务时,由收购单位开具。开具时,农业生产者个人须提供由各级农业生产部门出具的自产证证明,留存复印件备查。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收购业务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从对方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加强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使用的管理。
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项如实填写,应一人一票,不得汇总填写。如收购单位在
农产品收购旺季确需汇总填列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核查后批准,并在收购发票后附列收购明细单或收购计划等证明材料。
三、各地应对
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结合企业的产品品种和生产经营特点,摸清企业的收购来源和采购规律,测算企业
农产品原料的消耗比例,检查企业
农产品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是否正常,切实强化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