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3〕85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
土地增值税清算(结算)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一)在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对
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对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清算或未提供清算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其
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写字楼,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3.门面房(商铺)等商业用房,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10%;
4.其他类型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对
房地产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
房地产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大型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问题
对开发规模大、周期长、分期开发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有关规定,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先期项目清算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分摊扣除。对于后续发生未在先期项目清算中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完工清算时,按照分期项目可售面积占整体项目总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调整分摊。
三、关于不同类型
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计算问题
对
房地产企业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
房地产的,其
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配办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
(一)计算层高系数
在纳税人同一项目(包含不同类型
房地产)中,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其他类型
房地产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各自层高系数。
某类型
房地产层高系数=该类型
房地产层高÷住宅层高
(二)计算总层高系数面积
1.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
房地产层高系数×某类型
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
2.某类型
房地产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
房地产层高系数×某类型
房地产已售建筑面积。
(三)计算不同类型
房地产已售部分应分摊的
房地产开发成本
某类型
房地产已售部分应分摊的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
房地产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做追溯调整,尚未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