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12]127号 2012-10-31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对2013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调整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