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函〔2004〕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要求纳税人设置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应税凭证保存10年以上。各单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统一设置应税凭证登记簿。对未按规定建立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一律核定征收
印花税。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
印花税办法。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
印花税的单位,各单位要发放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期限,并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报告,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
印花税代征单位的检查管理。
四、继续做好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采取核定征收
印花税的办法,确保
印花税不流失。
五、对应税凭证一律征收
印花税,而不论主营业务与否。特别是核定征收
印花税的纳税人,更要注意其其它业务收入是否有
印花税应税收入。
200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