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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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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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8年4月21日 |
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对2007年度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
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税务征收机关要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对2007年度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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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2月27日 |
六、本公告由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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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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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年1月18日 |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审批流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内江市范围内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审批流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内江市范围内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市、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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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规范》)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出口企业的征退税衔接,减少资料传递、压缩办理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加强风险防控,经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调整我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 |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规范》)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出口企业的征退税衔接,减少资料传递、压缩办理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加强风险防控,经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调整我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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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重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内江市范围内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
二、内容重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内江市范围内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市、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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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措施要求 |
三、措施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