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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内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8)41号

2008年4月21日

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对2007年度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税务征收机关要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对2007年度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2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年2月27日

六、本公告由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原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的同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变为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时申报缴纳。2016年10月21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16〕213号),要求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内江地税部门委托内江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征收规定。同时,为了在推行“金税工程”中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公平税负,结合内江个体工商户征管实际以及周边市州的情况,制定内江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在推行“金税工程”中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公平税负,结合内江个体工商户征管实际以及周边市州的情况,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3

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的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1月18日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审批流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内江市范围内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审批流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内江市范围内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市、区)税务局。

解读: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规范》)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出口企业的征退税衔接,减少资料传递、压缩办理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加强风险防控,经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调整我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规范》)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出口企业的征退税衔接,减少资料传递、压缩办理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加强风险防控,经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调整我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

二、内容重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内江市范围内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内容重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内江市范围内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县(市、区)税务局。

三、措施要求
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各县(市、区)局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规范》有关岗位职责要求,规范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努力做到征退税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退(免)税计划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提高办税效率,切实为出口企业服务。

三、措施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各县(市、区)局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规范》有关岗位职责要求,规范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努力做到征退税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退(免)税计划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提高办税效率,切实为出口企业服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重要的执法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过程中工作衔接有序、执法合法规范,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执法依据合法、统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份,主要涉及机构改革名称变更的内容,修改后的文本一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布。
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文件执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本公告和修改后的新文件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