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6.06.01 川地税函〔2006〕256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拆迁还房
契税政策的请示》(巴地税发[2006]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5〕45号
)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 (
川地税发〔2003〕33号
)规定,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不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凡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对其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或产权调换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均按当地适用税率减半征收
契税。
二OO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