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
》 (
津财税政〔2006〕11号
)、《关于调整2012年住房
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
公积金委[2012]7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12年住房
公积金和补充住房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
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补充住房
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三、规定比例依据津
津财税政〔2006〕11号
文件执行。
标准缴付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为:2011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3倍为14508元。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废止。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