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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铁地税发〔2012〕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5〕288号,结合辽宁地税金税三期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印花税核定征收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由各县(市)区局根据省局 辽地税函〔2005〕28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幅度范围自行确定。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一)印花税核定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纳税人的印花税征收方式,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的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针对目前印花税的征管现状和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印花税具体鉴定工作由基层征收机关负责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的应税凭证保管情况和印花税申报纳税情况,提出核定征收意见,报县(市)区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鉴定工作的有效期由各县(市)区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核定征收鉴定有效期内,如有纳税人申请改为查实征收自行贴花纳税方式的,应按上述流程履行鉴定过程。

纳税人实行自行贴花方式的,如有不符合 辽地税函〔2005〕288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印花税征收方式及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三)《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征收单位存档备查,一份送达纳税人,另外一份由县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纸面鉴定与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进行。

三、纳税期限

按核定比例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四、对实行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将企业名单报到市局备案,以便重点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铁地税函[2006]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5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