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3.28)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河池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 财税〔2000〕9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现公告如下:
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
行业 |
备注 |
征收率 |
工业 |
货物生产、加工、修理 |
1.5% |
商业 |
货物批发及零售 |
1.0% |
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1.5% |
娱乐业 |
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等 |
3.0% |
饮食服务业 |
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 |
1.5% |
交通运输业 |
货物运输、客运、装卸搬运等 |
1.5% |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
|
2.0% |
其他行业 |
文化体育业及其他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
2.0% |
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 |
7% |
房地产开发业 |
8%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附件:
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按照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对单项税种申报的要求,对于采用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由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纳税申报表》不支持核定征收率的征收方式,只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因此,为顺利解决采用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在金税三期的申报问题,我局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
二、制定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河池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 财税〔2000〕9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
三、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税率
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
行业 |
备注 |
征收率 |
工业 |
货物生产、加工、修理 |
1.5% |
商业 |
货物批发及零售 |
1.0% |
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1.5% |
娱乐业 |
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等 |
3.0% |
饮食服务业 |
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 |
1.5% |
交通运输业 |
货物运输、客运、装卸搬运等 |
1.5% |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
|
2.0% |
其他行业 |
文化体育业及其他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
2.0% |
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 |
7% |
房地产开发业 |
8%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二)适用范围
1.《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2.《河池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二)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
)规定,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