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8年11月12日 |
浙嘉地税政〔2008〕121号 |
二、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
二、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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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年6月25日 |
二、各税务分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局(税政处)备案。 |
二、各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税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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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9月30日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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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段: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嘉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地税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现已对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首段:嘉兴市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嘉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税务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嘉兴市税务局现已对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