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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税务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规定,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应当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