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6年第77号
)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对《
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第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
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xls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5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2/8/16/art_8612_4511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