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绵地税发〔2006〕64号)、《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绵地税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