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16年1月12日 |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盐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盐城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
||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中 |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中 |
||||
2 |
2011年9月6日 |
三、《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的通知》(盐地税发[2009]100号)中第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调整为:对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人,按工程收入总额的1.4%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各类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的0.8%预扣个人所得税。 |
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4‰核定征收税款。 |
||
附件:《盐城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1.4%"。 |
附件:《盐城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修改为“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