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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112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盐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盐城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7条第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

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201196

盐地税规〔2011〕5号

三、《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的通知》(盐地税发[2009]100号)中第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调整为:对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人,按工程收入总额的1.4%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各类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的0.8%预扣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4‰核定征收税款。

附件:《盐城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1.4%"

附件:《盐城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修改为“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