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9月11日)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等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制定了《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操作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价格的真实合理、公平公正,根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郴州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等有关房产的涉税事宜。
第三条 税收征收人员要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名称、坐落地址、成交价格等信息,并及时将各项数据录入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住宅房产信息采集表。
第四条 税收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价格等信息,在系统中将自动计算出该纳税人房屋的评估值与申报价格比对。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符合客观实际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对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通过比对认定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未通过比对认定的,按经纳税人签字认可的《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结果通知单》上的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征税;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不接受评估结果的,可按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安排专业人员处理纳税人异议。由于税收征收人员资料收取不完整、价格输入错误等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评估值的,相关处理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进行修正或重新评估,对超出自身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单位分管领导。
第七条 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应对系统核定计税价格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擅自查询系统核定计税价格,确因工作需要查询的,应按权限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查询,并严格按批准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外公开系统核定计税价格。
第八条 在对存量房交易征税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第九条 处理纳税异议的人员因审核工作需要,进行实地察看时,应按预约时间,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统一着税务制服,持相关工作证件进行,并严格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制度,原则上现场不作结论。对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内尚未建立的新增房屋数据,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补充录入,完善系统新增小区房屋资料,保持系统数据库完整性。
第十条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应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和市场交易情况及时对各项系数进行修正。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按照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