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城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为加强
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应用
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川财税〔2011〕41号)要求以及四川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部署,我市将开展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的及意义
应用
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将实现“以计算机软件评估替代人工评估、替代市场指导价”的
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管新模式,有效防止虚假纳税申报,有效堵塞税漏洞,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1-
促进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本市城区(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及城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全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其中,主城区(指涪城区)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城区(指游仙区、高新区及城区各类园区)不晚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三、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四川省建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
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绵府办〔2011〕219号),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计税价格的确定
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我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款。
-2-
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采用市场法下的间接比较法,对交易
房地产根据存量房基准价结合结构、朝向、楼层、面积等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修正得出计税参考价格。存量房基准价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集并定期更新。
五、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税务机关依法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机制。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处理争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行为有异议的,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理流程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以下程序申报缴纳各类税费:(一)签订
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后,到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二)由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对交易存量房进行估价,申报价格通过评估系统的,按申报价格确认计税价格;申报价格未能通过评估系统的,税务机关按照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的评估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三)按照税务机关确认或核定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3-
纳税人按上述流程缴纳税款后,方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征(免)税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七、法律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