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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9月11日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股权变更税收管理,现就股权变更收入核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概念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变更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
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它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
二、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变更收入有关资料的;
(四)其它应核定股权变更收入情形的。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内容和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收入审核的内容(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和方法:
(一)审核股权转让企业资产负债表内所有资产的情况,与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和实际资产进行比对。查看资产的移交有无约定,对账实不符的资产,是否约定转让人移交或补齐。对未移交资产的股权转让行为,应按未移交资产的价值,依法调整增加股权转让收入。
(二)审核股权转让企业资产负债表内所有负债的情况,并与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比对。查看负债的承担有无约定,对账实不符的负债和转让人(股东)所欠的公司债务,是否约定由转让人承担。对豁免转让人(股东)所欠公司债务以及负债短期内异常变动的,应仔细分析原因,相应调整增加股权转让收入。
(三)审核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是否约定违约金、补偿金以及或有事项。违约金、补偿金以及或有事项,是否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四)审核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提供评估报告。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月末资产负债表中,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超过20%的,除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外,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除本条情形之外的其它情形不得强行要求提供。
(五)纳税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对转让人、受让人、企业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等,分别进行税务约谈,并制作约谈笔录。税务约谈后疑点仍不能消除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相应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六)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审核其是否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否适当和充分。否则,应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一次性限期补正。逾期仍未补正的,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收入核定流程。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股权转让申报收入及其它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收入进行审核,核实收入后,填写《股权变更税源监控表》(详见附件1),并由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二)严格《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的开具。《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详见附件2)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持缴纳税款凭据到税源管理部门开具。《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包括证明联和存根联,要求采取连续编号,由各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税源管理部门负责领用、开具、保管和缴销。开具《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时,必须加盖税源管理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和《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开具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凡不按规定核实收入,任意开具《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1.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doc
2.xxx税务局股权变更税收结算证明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