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管理,我局对《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基本数据采集表
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的汽车是指各类乘用车、客车、载货车和专用车;汽车销售包括汽车零售、汽车批发,以及集零售、批发和维修一体的汽车品牌专营销售模式。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汽车销售行业纳税人按经营的汽车种类、特点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章账务核算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包括用于收取经营款项的个人银行卡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六条 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立收入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对机动车、精品类(车辆装饰类)及售后等项目分别核算。收入明细账应按收入类别或具体品种进行核算。库存商品明细账,应按规定设置品种、品牌、规格等栏目,详实记载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购、销、存的数量和金额,准确反映机动车的购销存情况。
纳税人应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在摘要栏说明资金来源或用途。
第七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折扣折让、实物返利、现金返利、服务返利等与销售数量有关的各种返利,应全额入账核算。
第二章 资料信息保管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与客户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不得伪造或擅自修改合同。
纳税人为了促销向客户赠送赠品时,其赠品应在发票及销售合同中备注反映。
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折扣销售或销售折让时,应开具折扣折让清单,同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商务资料、与长期合作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等重要涉税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的试乘试驾车辆,应当保管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开展大型促销活动,可能导致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应当完整保留开展活动的宣传资料、会议记录和促销政策等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使用外购或自制的票、表、单、证,应当留存样本备查,同时纳税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票、表、单、证“领、用、存”登记簿,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的管理,完整保管电子数据及凭证资料,电子数据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随意删除、更改。
纳税人采用经销商管理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整车出入库信息、整车销售信息、配件和精品出入库信息、售后维修信息等电子数据,要及时备份,妥善保管,异机保存。增量电子数据备份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账簿、记账凭证、发票、报表、有关涉税资料及其电子信息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汽车销售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提供售后服务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将领料单、结算单与发票相关联次一并进行账务处理,或将派工单、领料单、结算单单独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汽车时应全额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不得低开机动车销售发票,不得将整车销售收入分割后开具其他发票或不开发票。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类别不同实施差别化管理。判定纳税风险的主要指标如下:
(一)4S店指标
1.税负;
2.其它指标。包括整车销售毛利率、维修业务毛利率及维修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
3.经销商管理系统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4.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二)二级经销商指标
1.税负;
2.其它指标。包括不同类型车辆毛利率、维修业务毛利率、维修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
3.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4.整车销售及维修业务记录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三)货车经销商指标
1.税负;
2.其它指标包括:整车销售毛利率、不同类型车辆毛利率、销售改装车辆是否正确核算;
3.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
4.整车销售等业务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于每年度终了60日内填写《企业基本数据采集表》,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参考本企业三年平均税负和行业平均税负确定,或根据企业开业时间长短、销售车辆档次、月销售车辆数量(包括批发和零售数量的比例关系)、维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等实施动态预警。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评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12个月内不作调整。在专项检查、税务稽查行动中受到重大涉税处罚,处罚的次月开始不得确定为A类纳税人。
(一)A类纳税人标准。开业24个月以上,税负达标,其它指标达标,经销管理系统完整、准确、真实,按规定开具发票,24个月内无重大涉税处罚。
(二)B类纳税人标准。税负达标,其它指标部分不达标,基本能按规定开具发票,经销管理系统数据基本完整、准确;
(三)C类纳税人标准。税负不达标,其它指标部分不达标,经销管理系统不完整、不真实,不按规定开具发票,24个月内受到重大涉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管理类别一般不予跨级调整,C类纳税人不得直接评定为A类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纳税人管理类别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A类纳税人管理。按需要配售发票,根据企业合理需要确定发票限额,当年不进行评估及税收检查(专项活动除外),风险应对以纳税人自查为主,可申请实行车购税自主办税。评定为A类纳税人连续超过24个月的,可以优先纳入A级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对象。
(二)B类纳税人管理。风险应对实行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提醒纳税人指标异常,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正确核算、完善数据资料。经辅导相关指标没有明显改善且无正当理由的,作为C类纳税人管理。
(三)C类纳税人管理。风险应对以全面核查和纳税评估为主,税务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稽查从严查处;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计收入等行为,取消车购税自主办税资格;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交纳税款的,不得配售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实行人机结合,除C类纳税人外,对低于风险预警值列入拟评估名单的纳税人,可先提请纳税人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开展纳税评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本公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涉税资料和电子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收入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的;
(五)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2011年第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