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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5〕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自2003年6月起,省地方税务局陆续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3]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进行了明确,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提高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重要认识。取消下放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具体体现,取消部分审批项目意味着原有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各级税务机关和所有纳税人。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有关内容的宣传、培训。通过税法公告、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将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方式的变化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要加大对一线地税干部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现有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好有关取消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加强相关事项的申报备案、评估审核工作。对纳税人根据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同时报送的有关备案资料应加强审核,进行纳税事项评估。存在疑问的,应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各单位要建立各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内部审核和考核机制,做好征管基础资料的积累和保管存档工作,按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台账和备案资料,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做好地方减免税优惠政策评价管理工作和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二、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对于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改变成本计算方法、广告费支出、工效挂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分摊收入等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纳税人在报送所得税当期或年度申报表的同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备案表》及其附表(见附件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评估审查,并根据审核评估情况及时登记相关事项的所得税管理台帐。审核评估确认的金额应在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户明细表(补充资料)中注明。
(二)对于弥补亏损评估,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企业自行弥补适用政策是否准确;
2、企业弥补的亏损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的所得。
3、企业弥补亏损数据与税务机关管理台帐以及同行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超期弥补以及不合理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等。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备案表》外,还应附报《通知》规定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企业是否属于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帐证是否齐全。
2、企业当年经营是否盈利,盈利的依据应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的所得。
3、企业当年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
4、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是否符合中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
5、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数据与税务机关管理台帐中的以往年度数据以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6、企业有无联合开发及财政补贴情况等等。
(四)关于坏帐准备金提取的基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仍应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皖地税〔1998〕183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数额较大,是指“三项所得”总和占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需要分年计入应纳税所得的,在报送《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备案表》时除附报《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企业的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捐赠协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确定依据(如购置凭据、资产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