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荆门范围内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二)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的80%核定计税额;
(三)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8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