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公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公告如下: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取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且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虽未建立会计账簿,但纳税人能提供收入、成本及相关扣除费用、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税项目(如房屋出租、房屋转让以及无形资产转让等),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或者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二、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一)二手住房交易、装卸搬运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二手住房交易)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行业或其他应税项目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
》 (
2011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2011年9月13日,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
》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原公告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公告》明确规定:凡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或者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据实征收优先的原则,使《公告》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立法精神。
二、明确了具体的征收标准
《公告》明确规定“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核定征收标准如下:(一)二手住房交易、装卸搬运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二手住房交易)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行业或其他应税项目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标准制定于2011年9月,是当时在广泛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的,取得了广泛共识,已为广大纳税人所接受,为确保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致(或略有下降),现行的征收标准保持了政策延续性。
三、明确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公告》明确规定:“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由于“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额中可能包含了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剔除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因此,为便于政策执行,在公告中增加了计算公式。
四、修改了文件名称及相关条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税收政策的变更,《公告》相对其前身《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
》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对文件名称进行了规范,将原“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修改为“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二)将标题和落款单位“常德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三)因《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 (
湘财税[2009]73号
)已全文失效废止,删除了原公告第二条相关规定,对个人房屋出租的征收标准不再单独明确,将其整合到其他条款中。(四)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整合,原公告中的交通运输的核定征收率为1.5%,与“其他行业或其他应税项目”的征收标准一致,本次将这两条整合在一起,使文件更加简洁。
五、明确实施的起始日期
《公告》明确规定: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
》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强化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征管体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有据可依,减少征纳矛盾。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4.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政策的通知
》 (
湘财税[2015]12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
三、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9月13日,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
》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以下简称“原文件”),对全市核定征收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进行了明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文件规定的个人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依据的上位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 (
湘财税[2009]73号
)已废止,且原文件已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同时,为保证常德市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新机构的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应对原文件进行修改,有必要重新制发公告。
四、《公告》的起草过程
(一)对《公告》名称进行了规范,将原文件“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改为“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使《公告》名称更规范、更严谨。
(二)新增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公告》明确规定:凡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或者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增加该条,体现了据实征收优先的原则,使《公告》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立法精神。
(三)对个人房屋出租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原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 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政策的通知
》 (
湘财税[2015]12号
)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不再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征收办法,相关政策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公告》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对个人房屋出租的征收标准不再单独明确,而是将其整合到其他条款中。
(四)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整合。原文件中的交通运输的核定征收率为1.5%,与“其他行业或其他应税项目”的征收标准一致,《公告》将这两条整合在一起,使文件更加简洁。
(五)《公告》新增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剔除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为便于执行,《公告》增加了计算公式,避免纳税争议。
(六)《公告》起草过程中,由所得税部门起草,与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税务部门进行了研究论证。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与原文件相比,《公告》除原文件规定的标准所依据的政策发生变化的外(如个人房屋出租),其余征收标准均保持一致,其主要原因为:
(一)2011年9月原文件确定的征收标准,是在广泛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的,已为广大纳税人所接受,应确保税收政策的稳定性。
(二)据了解,我市所采用的1%、1.5%、2%三档税率也为全省大多数市州所采用,特别是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二手房交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行业与大多数市州规定的标准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