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函〔2009〕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09〕267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执行总局、省局有关规定。
二、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跨省、市、县的建安企业项目部、工程部、经营部等,如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有效证据的,视同独立纳税人所得税管理,并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对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市内跨区)汇总纳税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国税发〔2008〕103号
)有关规定,进行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认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汇算情况,列入到汇算检查的重点。
四、在对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进行认定时,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所得税管理,并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