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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人应分别于当年6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上半年税款、12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梧地税发〔2009〕128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 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16年12月1日印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