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人应分别于当年6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上半年税款、12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