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桂林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税率
桂林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
制造业 |
1.5% |
||
批发和 零售业 |
书画、工艺品 |
2.0% |
|
其他 |
1.5% |
||
建筑安装业 |
1.5% |
||
交通 运输业 |
装卸、搬运 |
1.0% |
|
其他交通运输 |
1.5% |
||
服务业 |
餐饮业 |
2.0% |
|
机动车养护 |
2.0% |
||
其他服务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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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3% |
||
其它行业 |
1.5% |
||
桂林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二、适用范围
(一)《桂林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桂林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三)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从2015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市地税发〔2007〕24号)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