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 [2008]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征纳双方办税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市
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和社会保险费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录税务机关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系统,填写各类纳税(费、基金)(以下统称“税”)申报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计算机系统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并将电子数据通过联网银行从纳税人开立的账户上直接划缴应纳税款项的过程。
第三条 申请使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网上申报纳税所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网络条件,具有懂计算机操作的办税人员。(二)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协议书》。
第四条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各税、费、基金均可登录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通过“安徽省地税局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缴纳。
第五条 网上申报纳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
第二章 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办理
第六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数据电文申报纳税方式登记(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基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项目填写,与主管税务机关、银行、数字证书管理部门签订有效协议。主管地税机关税管员应在受理《审批表》后即时予以审核,并以电子表格形式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将《审批表》和电子数据传至分局业务科进行二次审核。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全称、企业微机编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第七条 使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须实行CA认证。纳税人携带《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数字证书管理部门办理CA认证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协调纳税人和数字证书管理部门之间办理CA认证等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业务科应在收到《审批表》和电子数据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完毕并报经分局批准。分局业务科在审批后即时将电子数据传至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在接到分局报送的电子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完成申请登记以及对纳税人CA认证数据导入。
第九条 经批准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申报电脑系统中导入CA证书进行客户身份验证,凭密码登录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申报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第一次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纳税人网上申报登录密码发生遗失的,应持纳税人书面申请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到市局信息中心进行密码初始化处理。纳税人网上申报CA密码遗失的,需重新到数字证书管理部门办理证书认证。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内,登录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ahma-l-tax.gov.cn/)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完成后,可点击系统主界面中的“查询”菜单进入“信息查询”模块,在“纳税申报查询”中选择某一具体类型查询申报数据,并可将查询结果导出为电子表格保存。
第十四条 纳税人如发现申报的数据有误,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提取原申报数据修改后重新进行申报。但以下几种情形不允许修改申报数据,只能通过补充申报或下期抵减多缴税款的办法处理:(一)当期申报已缴纳税款的。(二)已超过申报期限的。
第十五条 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地税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携带纸质申报纳税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当期申报纳税:(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申请审批手续的。(二)纳税人因网络、线路故障的原因无法实行网上申报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纳税人逾期进行申报纳税的或缴纳地税机关查补款的,应持纸质申报资料和相关处理(处罚)文书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并接受处罚。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可携带纸质纳税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可在
征管信息系统中直接为其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于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前将半年度的纸质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集中报送至主管地税机关。纸质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涉税资料须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二十条 税管员应按半年在接收纳税人纸质资料后的30日内,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发票使用月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核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缴款金额与应申报数、实际申报数是否相符,填写网上申报纳税单位《纳税评估登记表》,发现异常的,应核查原因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各地税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纳税人网上申报自助服务区,由专人辅导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纳税事项。
第四章 税款缴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法律、法规和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在其所开设的账户上备足不少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登录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税款缴纳。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缴纳当期税款,或缴纳已申报未按期缴纳的欠税的,分别点击“地方税缴纳”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进入缴纳税款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页面,再点击 “提取” 按钮提出数据。纳税人可以选择部分税款缴纳,也可以通过更改“实缴税费”输入框中的数据修改实际缴纳金额,确认后点击“缴纳”按钮完成当期税款缴纳。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税款缴纳完成后,可点击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查询”菜单进入“信息查询”模块,在“地方税缴纳查询”和“社保险费缴纳查询” 中查询税、费、基金的缴纳数据,并可将查询结果导出为电子表格予以保存。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如发现因操作失误,造成网上缴纳的数据与实际应缴纳数据有误差的,可持当期申报纳税的纸质资料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退(补)税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联网扣缴银行根据系统传递的扣缴信息,适时从纳税人税款解缴账户中扣缴税款,扣缴成功后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加盖经收银行收讫章后交付纳税人作为税款支付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替代完税凭证财务入帐。
第二十七条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可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换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二十八条 各主管地税分局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成功信息,对逾期未申报或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催报催缴。
第二十九条 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纳税人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为纳税人办理申报及相关税款的补缴,并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市局信息中心按日与银行做好划缴税款对帐工作,汇缴人员在接到对帐通知单后按照票款有关规定完成税款的汇缴。
第五章 申报纳税方式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因故需变更网上申报纳税税款解缴账户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原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协议,再与主管地税机关和新设立税款解缴账户的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书》,同时填报《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应及时修改网上申报系统中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缴款账户名称,并通知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因故需注销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需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一)因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首先与主管地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终止原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协议,结清网上已申报未缴纳的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注销该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用户名和密码。(二)非因注销税务登记需注销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首先终止原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协议,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股、所)在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审批表》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并报经分局批准,再交由分局业务科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注销该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用户名和密码。
第六章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有权参加主管地税机关组织的网上申报纳税软件使用和操作业务规程培训,有权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纳税过程中,如出现网上申报系统故障,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维护。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纳税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数据、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报送纳税资料或虽申报但银行存款不足未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逾期申报或逾期未缴纳税款行为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当涂县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