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经调查测算,现将全市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布如下: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
二、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包括窗口开票);客运、装卸搬运和其他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三、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四、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2%。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为1.5%。
本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
》 (2013年第6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发布,现就《公告》相关事项做如下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
》 (2013年第6号
)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5年有效时间已经到期,应当废止后重新公布。为了保证全市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正常征收,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将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予以统一,并且公布。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同时也能有效防范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保持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
》 (2013年第6号
)关于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第一条的内容,保证了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二)删除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
》 (2013年第6号
)第二条“窗口开票(含零散税收)的个人按照1.5%附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采取附征方法”。原因如下:
1.上级已有文件规定,无需在本文件中规定。《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财税[2013]5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代征;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我省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申请核定结算,多退少补。该文件从2014年1月1日施行。由于上级已有文件规定,无需在本文件中规定。
2.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在此条款中列举不齐全,有可能导致基层理解片面,执行政策出现错误。
四、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公告》应注意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有关税收规定应按实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得采取附征方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