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4〕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局各业务科室:
现将《芜湖市地主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芜湖市地主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试行)》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实行税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能够及时发现日常税收
征管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促进税收
征管质量的全面提高。同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宣传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能力,降低纳税成本的一个有效载体。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以确保纳税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要准确把握纳税评估工作的几个环节
一是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案头审核,一般在地税机关工作场所进行。纳税评估的主体是主管地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管员)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对象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实施纳税评估时,侧重于运用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一般不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稽查。
二是纳税评估侧重于事后评估。纳税评估的工作环节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办理申报和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之后。
三是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自行纠正差错,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免于处罚。对一般涉税违法行为可实施处罚。
四是纳税评估应注重评估对象的陈述申辩。在实话评估过程中,由于纳税评估的全面性与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之间存在差异,各单位可以通过约谈、提供纳税资料的方式,要求评估对象陈述举证,降低评估误差,进而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三、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掌握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纳税评估工作涉及基层每一名税管员,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进行专题学习,掌握纳税评估工作的程序和基本做法,正确把握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将纳税评估工作全面引入到日常税收
征管工作中,实现税源的精细化管理。
四、要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一是对3个月以上进行零申报、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正常经营,流转税申报税额起伏较大的纳税人和列为省、市、县(分局)重点税源户、月发票领购量较大或连续三个月不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以及查帐征收的企事业单位按月开展评估工作。二是评估工作实施之初,可仅就税种申报逻辑关系、申报表或AHTAX2000
征管信息系统中反映的申报数据和实际纳税数据的审核,以及发票审核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和查补税款是示波器入库等进行评估。三是纳税评估也可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在2005年上半年除了按月确定基本评估对象外,也可将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
五、要切实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调研
纳税评估在我市地方税收
征管中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实际,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不断探索、认真总结、及时完善,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研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有好的方法和建议,要及时向市局
征管科反馈。
六、要按期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相关资料
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附表十四)的形式通过迈捷邮件系统报市局征收管理科。
邮件地址:yangzy@ahwh-tax.gov.cn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
征管,及时发现和纠正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加强税收
征管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
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代扣代缴资料以及所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依据国家不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申报纳税中的错误和异常问题,从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类。日常评估是指税管员对纳税人当年或当期(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定的税收管理工作。专项评估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布置或者根据指标分析确定的针对某一税种、行业、经济类型或某类纳税人为评估对象,由基层单位管理工作岗位或指定的税管员对纳税评估对象特定时间内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和评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依法应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
第五条 市、县局征收管理科(股)负责制订具体的纳税评估管理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主管地税分局(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负责与管理部门共同选定纳税评估对象、负责纳税评估综合评价、统计分析,负责向市(县)局上报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