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3年第12号公告
)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在宣城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法人总机构企业,并在市内跨县(市)、区,且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本公告所称的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自行选择采取在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纳税方式或者采取总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方式,并书面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除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外,上述纳税人纳税方式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选择在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纳税方式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分支机构选择纳税方式出具证明,分别送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而选择采取总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方式的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四、采取总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方式的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未按规定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后仍不能提供的,该分支机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税款预缴、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和日常管理等其他事项按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3年第1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无论今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变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不再改变。
七、总机构在宣城市的企业,如果设立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的,其征收管理办法应在设立的次年改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
公告
)执行。
总机构在宣城市的企业,如果设立了安徽省内跨省辖市的分支机构的,其征收管理办法应在设立的次年改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3年第12号)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0日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纳税申报方面的负担,统一市内各级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201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自2013年起施行。安徽省国税局和安徽省地税局于2013年12月制定了《
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2013年第12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告第32条规定:“对省内各市设立的跨县、区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三、公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实行由总机构在所在地统一纳税或者采取总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方式缴纳税款,且除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外,纳税方式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纳税人在执行中要结合企业经营、核算特点,慎重决定。
二是纳税人纳税方式确定后要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机构选择的纳税方式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不在宣城市范围内,应于次年改按税务总局或省局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总机构纳税人应及时将新设分支机构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是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省国税局、地税局《
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执行。
四、公告执行时间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般企业按照季度预缴。因此,将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定在2015年1月1日起,不预留施行准备时间并不影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