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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长铁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长铁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3〕129号 2003-11-4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长沙、益阳、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精神,考虑我省石长铁路属于合资铁路企业,为公平税负,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征税问题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从石长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从事多种经营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