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钢材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国税发 〔2007〕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马鞍山市钢材经营
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马鞍山市钢材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钢材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钢材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纳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按照“科学精细、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含当涂县)从事钢材经营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钢材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定期走访钢材经营企业,了解、掌握其购销渠道,资金流向,跟踪其实际经营情况。
钢材经营企业要规范财务核算,除设立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外,必须要求企业按钢材的品名、规格设立数量金额式的二、三级明细帐,并序时登记实物明细帐。
第五条 钢材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一)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记账凭证上账户对应关系正常;
(四)没有虚列或者隐瞒收入、多列或虚列支出,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支出行为;
(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一致性;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同一财务会计报告;
(七)规范用工行为。即企业必须与雇员签定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障保险费用;在工资发放表中列明职工身份证号码,并提供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钢材经营企业,均按照以下规定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预缴率为1.5‰。
当期预缴
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预缴
企业所得税=截止本期末累计的销售收入×1.5‰-截止上期末已累计预缴的税款。
年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第七条 钢材经营企业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钢材经营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经查实有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检查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对钢材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合力。
第九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