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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重要的执法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过程中工作衔接有序、执法合法规范,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执法依据合法、统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公布)的规定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和宜宾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精神,为进一步简化税收政策,便于纳税人正确掌握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局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根据清理情况,将《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进行梳理、整合,并重新予以发布,不涉及其他新增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全市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是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最低核定征收率。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