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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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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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段中 |
首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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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牵头组织实施。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及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收失信行为的记录、归集、认定管理、上报及异议处理。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统一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推送。 |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税务局牵头组织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及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收失信行为的记录、归集、认定管理、上报及异议处理。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统一向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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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对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共享查询。 |
第十三条税务局和财政局对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共享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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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发生税收失信行为被公示及实施联合惩戒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实确认后,将相关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停止对其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
第十九条发生税收失信行为被公示及实施联合惩戒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税务局核实确认后,将相关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停止对其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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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款数额”的计算,既包括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各税种,也包括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各税种、基金(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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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8日 |
全文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