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办理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8年7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公告原文见附件
政策解读:
一、调整的背景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省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统一配置、调整为1.5%;对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凡预征率超过1.5%的,在各地现行各类
房地产(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基础上下浮0.2%,由省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统一配置;装配式建筑的认定以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绿色建筑的认定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为依据;主管地税机关预征
土地增值税时,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预征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调整的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1.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因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实行1.5%的
土地增值税低预征率,保障性住房、其他类型
房地产的现行预征率分别为0.5%、1.5%,不超过1.5%,按规定保持不变。
2.营业性用房,原预征率为2%,现调整为1.8%。
3.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原预征率为3%,现调整为2.8%。
(二)申请与登记的流程。
认定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修改资料向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认定申请。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审查确认后,出具“芜湖市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证明单”。
登记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芜湖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证明单”、项目登记相关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登记和税种认定。
(三)核算与申报。
1.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准确反映销售收入和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
2.在办理
土地增值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与其他开发商品应分别申报。
3.对于已办理登记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未分开核算、未分别申报的以及未办理登记的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仍按《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的预征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