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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决定对《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等1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中的 “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三条删除。

将附件《随州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修改为《随州市税务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将《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经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随地税发〔2002〕39号)【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废止】第一条、第二条中的 “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随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费能力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随地税发〔2004〕5号)【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废止】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地税征收部门”修改为“税务征收部门”,第二条中的“随州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随州市税务局”。

四、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地税发〔2007〕57号)中的第一段修改为“为加强印花税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现将新修订的随州市有关印花税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将第四条中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修改为“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前”。

将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第二款删除。

五、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随地税发〔2007〕57号)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六、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废止】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二款及建筑业附征率废止失效。

将第二条中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修改为“起征点的”。

将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七、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商品房契税申报缴纳方式的公告》 (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段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落款“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八、将《关于印发<随州市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随地税发〔2015〕59号)【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废止】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十三条中的“地税主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十五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九、将《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预(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废止】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删除。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中的“附征率为0.6%”修改为“附征率为0.5%”。

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十、将《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问题的公告(试行)》(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中的第一条第三款删除。

将第三条中的“(企业所得税附征率为3.75%)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随州市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市税务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为了便利纳税人遵从税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将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文本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1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并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文本。修订的主要方面如下:

一是变更机构名称。例如,将《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中的“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是调整执法依据。例如,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地税发﹝2007﹞57号)中第一段修改为“为加强印花税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现将新修订的随州市有关印花税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三是因上位法废止失效的。例如,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中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二款及建筑业附征率废止实效。

四是因上位法改变而修订的。例如,将《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预(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中的“附征率为0.6%”修改为“附征率为0.5%”。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