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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税谱®提示: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购销合同的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我市按企业购销金额的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40%计税;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的100%计税。其他税目的计税比例均按“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所列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唐地税函〔2012〕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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