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6]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和加强
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推行“阳光评税”,根据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市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核定征收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核定定额初定通知书
2、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4、不予调整定额通知书
5、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台帐
6、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登记簿
7、
个体工商户税款核定(调整)台帐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
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
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
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总局、省局以及市局相关规定,结合AHTAX2005征管信息系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规程(含起征点以下纳税人)。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规范、服务、高效、易行的原则。按照业户申报、调查拟定、集体评议、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执行。
第四条税务机关核定程序
(一)业户申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行为之日起2个月的期间内,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领购量为主要参数对其营业(销售)额进行初定,下达《定额初定通知书》。初定营业(销售)额在5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初定期间直接到纳税申报窗口开具税票,初定营业(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暂不征收税款。
初定期满前15日内,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一式二份),如实申报其月营业(销售)额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情况。对业户未按规定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路段、同行业、规模相当业户的经营情况据实核定。
(二)调查拟定。税收管理员自接到《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5日内,到纳税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完成《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中的税务机关复核内容,根据采集的数据,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结合纳税户的经营状况,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核定期间每月应纳税营业(销售)额及税(费)额。
(三)集体评议。参加集体评议人员由分局领导,法制员、业务科、
个体征管股人员及纳税人代表或协税护税组织代表组成。先由税收管理员介绍业户申报及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拟定定额意见,再经与会人员分析评议后做出该业户的核定定额决定。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和尊重纳税人代表或协税护税代表的意见。
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人须核定其月营业(销售)额及税(费)款,对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只核定其月营业(销售)额。
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参会人员、评议过程、拟定定额和定额核定情况。
(五)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税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业户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分户资料,一份交申报窗口录入AHTAX系统中,一份送达给纳税人,并填写《送达回证》。税收管理员应协助申报窗口对纳税人完成“税银联网”手续。
(六)张榜公布。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额核定情况,包括业户名称、微机代码、行业、经营地点、核定月营业(销售)额及税(费)款,在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1个月。1个月后将核定情况订本装订,放在办税服务厅,以备纳税人查询。
第五条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调整
(一)纳税人申请调整应纳税收入额
1、异议定额调整。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0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一式二份),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工作。
复核结果不予调整的,填写《不予调整定额通知书》通知业户复核情况;复核结果需要调整的,按核定程序对该户重新核定,制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予公告。纳税人在未接到分局的复核意见前,应按分局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经营变化定额调整
纳税人连续三个月的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变更纳税定额,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一式二份)。申请调低定额的,必须附核定户的申请报告。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经第四条核定程序,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制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分户档案;一份交纳税申报窗口录入AHTAX;一份送达给纳税人。纳税人在未接到分局的复核意见前,应按分局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调整应纳税收入额
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实地调查中,发现纳税人经营收入或发票领购量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定额的,应按核定程序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予以调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税控收款机开具数据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具体计算方法按照省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所列公式计算。
第七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
核定征收。
第八条对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半年一次,对于部分受季节因素影响较大的行业,可采取分季核定。
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针对现有征管户(含起征点以下户),分行业、经营路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户,按不低于行业总户数5%的面,进行典型调查,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并测算出行业毛利率,为下年度核定提供依据,同时要建立《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登记簿》。
所有涉及核定工作开展的调查、检查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
个体双定户的管理,建立《
个体工商户税款核定(调整)台帐》,实施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分路段、分月营业(销售)额3000元以下、3000以上5000元以下分别建立《起征点以下
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台帐》(电子台帐)。
第十一条对
增值税、
消费税双定户的核定,原则上以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为计税依据。但主管地税机关有根据认为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主管地税机关应与对应的主管国税机关加强协调、沟通,建议重新核定,调高定额,对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程序比照同类行业水平进行核定,据以征收
个人所得税及相应的基金(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双定户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