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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核定征收方式及适用对象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适用于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附征率征收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三、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标准
(一)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8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附征率

行业

适用范围

核定附征率%

工业、加工业、修理业

工业型加工、修理修配等

1

商业

商业批发、商业零售

1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

1.5

其他

1

建筑安装业

安装、修缮、装饰

1.8

其他工程作业

饮食业

1.5

娱乐业

2

服务业

宾馆、美容美发、洗浴、保健按摩

1.5

个体行医

1.5

其他服务

1.5

其他行业

1.5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区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由钦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