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农村圩区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发改〔2015〕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水利局、供电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防洪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省物价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实际,现将农村圩区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圩区用电价格执行类别。农村圩区主要为农业生产的防洪排涝服务,用电价格类别属于农业生产用电中的农业排灌用电,应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二、水利部门应将农村圩区建设运行和用电有关情况及时与电力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国家惠农的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水利局 嘉兴电力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