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鄂建文〔2015〕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恩施州住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更好地解决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拓展保障性住房房源渠道,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运用购买、改造或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缩短建设周期,满足困难家庭就近租房,方便就业、就医、就学,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力度,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式由集中新建为主向从市场上多方式筹集房源的转变。
二、拓宽房源渠道
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是指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通过购买商品房、改造存量住房、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等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保障对象公开配租的房源筹集模式。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即以购代建(在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改代建(对闲置的住宅或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用上述方式筹集房源要符合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以成套小户型住宅为主。(2)房屋建设手续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基本使用需求,配套设施齐全。其中:购买预售环节的商品房项目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备案证;购买竣工环节的商品房需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尽量购买已装修住房,其装修标准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达到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满足入住条件。(3)产权明晰,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各地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运用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面向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员工租住,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运营,拓宽房源渠道,创新房源供给方式。
三、规范运作行为
实行以购代建的,可以是现购(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也可以采取订购方式(订单方式预购商品住房)。如果是批量购买商品住房,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坚持依法依规办事。鼓励有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政府以团购价格收购,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不应高于项目周边同品质在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
实行以租代建的,应与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住房装饰装修、维修责任、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租期一般不少于5年。租金应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住房市场租赁价格,并根据市场情况2年调整1次。
实行以改代建的,要对现有房屋进行合理改造,使之适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满足规划、消防等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落实支持政策
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主要使用以下资金:(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3)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4)金融机构的贷款;(5)其它资金。
对公共租赁住房购建和运营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减免,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的税费优惠资金,应计入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折抵房价。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运用新方式筹集房源保障需求的力度,逐步提高购买、改造、租赁比例,能通过上述方式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原则上政府不再集中新建。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运用新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程序,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严格规范行为。严把项目审核关,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购买房源;严把过程监管关,防止“暗箱操作”;严把信息公开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并于10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