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关于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1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现就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按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即: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用人单位原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并为其履行了单位缴费义务的,单位缴费期限视同其缴费年限。
三、从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个人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