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鄂人社函〔2019〕2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现对《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等落实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年龄问题。对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二、关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年龄和期限问题。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关于监狱服刑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问题。对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就业创业培训的,可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重复问题。《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两项规定中可能出现重复的项目包括: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中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职业介绍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上述补贴补助的,既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也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还可以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支出),但不能重复享受。
五、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待遇问题。《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中,“重新就业”主要是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推行电子《就业创业证》。在全省全面推广电子《就业创业证》,与纸质《就业创业证》具有同等效力。劳动者在省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享受各项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无需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享受政策和公共服务情况应在《就业创业证》信息系统计载。劳动者申请领取纸质《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创业证》遗失、损毁需要补办的,可就近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