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管〔2016〕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宁波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为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及转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的居民用户。
二、执行范围: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三、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四、“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为1∶1.8∶2.5。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由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各级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自来水销售价格与污水处理费之和)分别上调每立方米0.20元,即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到户水价每立方米分别调整为3.40元、5.32元和7.00元;合表用户到户水价调整为3.40元。
五、存在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六、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实行价格补贴政策。相关部门已在研究提高水电气专项补贴标准,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质量不受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影响。水电气专项补贴按年发放。
七、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之前实施的有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价格表
宁波市物价局
2016年8月23日
附表
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价格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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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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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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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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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阶梯式计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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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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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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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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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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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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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17立方米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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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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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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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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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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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18~3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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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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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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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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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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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31立方米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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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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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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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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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合表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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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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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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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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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各级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水环境整治与保护费0.10元/立方米。
2.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