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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标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3]8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个别纳税人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吉地税发〔2006〕57号)中税额标准的理解产生了偏差,现对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标准明确如下:
在我省从事开采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税等级表规定的税率标准和等级,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 财税[2012]2号第五条规定,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执行时间自2012年2月1日起,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