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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硅石类矿产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硅石类矿产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土资发〔201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留、失效、废止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土资规〔2017〕4号规定,


(一)将“三、严格硅石类矿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权限的内容”修改为:“硅石类矿产采矿权,根据储量规模来划分审批登记权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

(二)将“五、加强硅石类矿产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中“开发利用方案”修改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硅石类矿产是以二氧化硅矿物为主要组分的非金属矿产,包括石英砂岩、石英岩、石英砂、脉石英交代硅质角岩等,在我省广泛分布。硅石类矿产是电子、通讯、冶金、化工、玻璃、陶瓷、机械、橡胶、塑料、涂料等行业的重要原料。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重要性日益突出。为加强硅石类矿产的勘查开发管理,保护好、利用好我省硅石类矿产资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鄂发〔2010〕1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硅石类矿产的规划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硅石类矿产的规划管理,按照要求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矿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矿区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硅石类矿产勘查开采必须通过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硅石类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今后甲类硅石矿产的地质储量报告,须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硅石类矿产地质储量报告,可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但须在备案前将储量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在备案后30日内将备案证明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严格硅石类矿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权限。硅石类矿产采矿权,根据储量规模来划分审批登记权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登记发证权限,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投放采矿权。不得以采石或其他名义批准除乙类矿产外硅石类矿产的采矿;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严禁将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矿区分割出让。

  四、严格硅石类矿产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未开展普查阶段工作的硅石类矿产的矿区,原则上由省地质勘查基金安排项目,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未经勘查评价并确定利用方向的矿区,一律不得设置采矿权。新设立硅石类矿产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0万吨/年。现有不能满足最低勘查投入的探矿权,以及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开采规模小、矿山建设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不相匹配的采矿权,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五、加强硅石类矿产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从严审查勘查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推行优矿优用、分级利用,严禁优矿劣用;推进硅石类矿产开发整合,促进规模开采。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义务和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硅石类矿山矿产采矿权的储量动态监管,强化矿山“三率”考核,提高硅石类矿产的开采利用水平。

  六、开展硅石类矿产矿业权清理。为做好硅石类矿产的管理工作,请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硅石类矿产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各地清理结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请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省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