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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房委〔2009〕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特制定《2009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2009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嘉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房委办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按照摇号得到的顺序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3、本次经济适用住房(指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下同)申请中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如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三、申请对象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如申请对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前。

3、属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

 “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请人数×80%计算。(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77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农村宅基地。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3、2004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住房。

4、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以下两种情况,可不计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四、申请认定

(一)受理。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到集中受理点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如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及建房证明。

4、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

6、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对象有职务(科级或科级以上)或职称(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及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劳模的可提供劳模证书。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递交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配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住房审核。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房委办。

(五)摇号选房。由市房委办经公开摇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对象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五、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请对象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大于今年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购房人,摇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请对象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请。

3、自主选择。申请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由购房人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名额选完为止。选择实物购房的,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结束后领取《准购证》;选择货币补贴的,在提供的货币补贴名额内选择,选择结束后领取《货币补贴证》。

申请对象在领取《准购证》、《货币补贴证》后放弃购房,需将《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返还市房委办办理核销手续,取消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请的须重新申领《准购证》。如申请对象不返还《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将不能参加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对象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金额,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须重新申领《货币补贴证》。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对象经公示后符合申请条件并经过选房程序(领取《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后)但最终放弃购房的,二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签订合同。选择实物购房选房后的申请对象,在通知的时间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符合《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对象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委办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对象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市房委办,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六、售房价格及补贴金额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则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申请对象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及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上限控制;即: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含阳台,下同),科级(含中级职称)为80平方米。实物购房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统一收取,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

3、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货币补贴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指: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购买过安居房、经济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的建筑面积。

已参加过房改购房,但在公告受理之日前离异的家庭,离婚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七、上市准入

1、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所购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但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的“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3、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所补缴的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或退还的货币补贴金额,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房管(房改)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房管(房改)部门核准后,须按本条第3款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货币补贴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拆迁,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拆迁后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拆迁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拆迁后不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通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被拆迁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2)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通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并在发放拆迁货币补偿款时将被拆迁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在取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

八、法律责任

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