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公布和争议协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建发〔2019〕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建设局、公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公布和争议协调工作,根据新修订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和《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
)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的项目可以除外),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并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招投标管理机构:
(一)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表(附件1);
(二)招标控制价计价软件电子成果。
因招标答疑及修改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时,应当相应调整招标控制价,同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和相关材料重新公布和上报。
三、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省市现行计价规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质疑后2天内进行答疑。
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疑的,投标人可在答疑期满后2天内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投标人对答疑仍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招标人答疑后2天内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投诉书应当按照附件2内容要求填写完整。
四、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书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如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理由。
五、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并在受理投诉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做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六、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工程造价±3%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复查结论调整招标控制价并重新公布和上报,如最终公布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管辖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公布和争议协调管理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布招标控制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中心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做好招标控制价数据共享对接工作。
德清、长兴、安吉三县管辖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公布和争议协调管理工作分别由当地公管办和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并做好招标控制价数据共享对接工作。
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全市招标控制价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将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纳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11〕25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我市有关招标控制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表
2.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诉书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