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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0年06月14日  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农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农地税农字〔2000〕29号文《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通过动迁旧房取得其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取得土地权属应交纳契税依据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