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属地征管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
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属地征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土地增值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已在税务机关按企业注册地登记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16日